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如何完善巨灾保险体系,是保险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记者 高胜科 北京报道
2008年年初,一场50年不遇的雨雪冰冻灾害,成为中国官民共同经历的一场考验。
灾难过后,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这次严重灾情发出高度重视的信号。“要从这次特大自然灾害中,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就在表彰英雄、烈士和先进集体等一个个温暖的镜头闪亮涌现的时候,巨灾保险,成了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
据悉,中国保监会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如何建立巨灾保险体系,如何建立和积累巨灾保险基金。保监会主席吴定富4月12日在“第二届中国风险管理论坛——暨《中国风险管理报告2008》发布会”上做主旨发言时表示,应深刻认识建立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意义,由于巨灾风险的基本特点表现在突发性很强、风险结构复杂、损失程度大等,仅仅依靠商业保险难以独立地承担损失保障的责任。因此,推动建立符合国情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亟须现身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据联合国统计,世界范围内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8次发生在我国 ,据民政部统计,近10年来我国每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千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到2亿多人次,尤其是这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我国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16亿元。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财富集中程度的上升,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巨灾风险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
所谓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该制度的建设需要法律保证,如制定颁布《地震保险法》、《洪水保险法》等。
自今年1月10日以来,灾害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16.5亿元。一组来自保监会统计的数据值得关注:截至2 月25日,全国共接到雨雪灾害保险报案95.3万件,已付赔款仅16亿元。虽然中国人保、中国人寿等保险商积极主动甚至“特事特办”对一些个案进行赔付,但保险赔款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仍然奇低。有人估算,这一数字占灾害所致的经济损失比例尚为1%,而国际上赔付率一般为36%。
数据的背后潜藏着严峻的现实。吴定富称,从险种上看,机动车辆保险占已付赔款总额的46.6%;企财险及建工险(含电力行业)占比36%左右。“此次灾害,受灾企业基本没有投保‘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使得灾害造成的停产、减产等损失只能由企业自身承担,得不到保险赔偿,而发达国家中,这一险种非常普遍”。
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表示,“分析目前的赔款构成,机动车辆险和企财险、建工险占比达80%以上,而受巨灾影响最甚的农业领域投保率很低,赔款占比并不高。主要的赔偿对象之一是电力行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超指出,中国目前实行的,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中央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尚未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利用保险手段分散巨灾风险的能力,还比较有限。“巨灾保险的投保率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技术、服务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经营巨灾保险的需要;民众的风险防范和保险意识不强”。
“巨灾险建设不仅仅是社会保障问题,还将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完善。”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兼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孙祁祥认为,保险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商业保险有助推动灾后自救。
体制漏洞
据了解,国家财政每年用于防损减灾的财政支出呈现上升趋势,已从1978年的9.02亿元上升到2004年的 48.99亿元。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灾害频繁发生,这些钱以直接补贴的形式发放给受灾对象,无异于“杯水车薪”。于是,巨灾险,被公众认为是“高调呼之欲出”和“适时而出”。
然而,我国如何完善巨灾保险体系,建立巨灾保险的长效机制,是保险业面临的重要课题。由于其特性是“大灾难、大范围、小概率”,潜在风险极大,如果巨灾保险仅以商业保险形式面世,保险公司面临尴尬。
于是有专家呼吁,在风险共同分担计划中,政府的角色应实现转化,由巨灾发生直接冲到第一线而转变为“保险公司的最后屏障”。
中央财经大学郝演苏教授认为,只有政府明确其作为风险的最后承担者,通过规则和制度约束有条件的社会个体成为风险的第一承担者,支持保险业成为帮助社会个体转移或分散风险的平台,才可有效实施。
按照保监会目前的方案意向,巨灾基金的资金来源将由中央、省、市(地)三级财政共同出资。之后,各类保险经营主体按商业再保险原则,向巨灾基金购买再保险。但是,据记者了解,巨灾基金由谁管理尚不知晓,业内有人猜测,交由再保险公司代为管理的可能性较大。
针对巨灾险的实施方式,中再保险集团董事长刘京生日前表示,必须建立起包括直保公司、再保公司、国际再保险公司、国家财政在内,多方参与、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还要借助资本市场,将巨灾风险产品证券化,进一步分散巨灾风险。
业内众多专家也纷纷指出,我国在巨灾保险体系的选择上应当采用商业化运作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模式,并且积极吸收和借助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力量。
在国际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在设立巨灾基金、再保险安排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同时,通过资本市场提升了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推出了巨灾风险证券等一系列创新产品。
多数国家都是由政府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国家财政提供适当的财政资助,保险公司广泛参与,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再保险风险转移手段,形成全国性或地区性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但全球各国和地区在该制度上发展并非同步,美国和欧洲国家相对发达,除日本等国外,亚洲国家尤其是东南亚的巨灾保险发展相对滞后,关键原因就在于政府财政支持力度的欠缺”,有专家认为。
郝演苏教授指出,以我国的实际情况,巨灾保险机制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财政埋单的做法。
从世界范围看,无论巨灾保险采取什么样的模式,都有一个共同特点,政府支持。即立法支持,财政政策支持,或兼而有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超认为,根据国内现状,借鉴国外制度,可建立专业巨灾保险基金、发行巨灾债券等政策。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总裁吴焰表示,可通过保险机制,将部分用于防灾抗灾的财政支出转换为保费补贴,受灾地区和群众可以获得数倍于财政补贴的保险赔偿,从而满足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
他同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将更多的防灾抗灾财政资金转换为保险费补贴,并希望政府能增加自然灾害保险费补贴的范围,将更多、更广的自然灾害风险纳入保险保障的范围。
资金瓶颈
早在两年前,保监会就把建立巨灾基金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迟迟不见相关架构,主要是因为巨灾基金资金来源存在争论。
据悉,曾有机构建言巨灾基金的资金来源可由各类保险公司解决。但这一想法基本被保监会否定。在保监会看来,这种资金筹措方式会进一步打击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一位从事新闻行业多年的老记者慨叹,在1998年长江流域、嫩江、松花江流域发生大范围高水位洪灾,他曾呼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如今10年时间过去了,巨灾保险制度却依旧还在呼吁当中……”
网上有人认为,巨灾保险这些年,往往在一次次高调地“呼之欲出”之后,又一次次地被搁置起来甚至是销声匿迹。
“之所以搁置数年,仍处在研究论证阶段,说到底还是各方利益主体在博弈。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业内专家认为。
据悉,巨灾保险已选定山东章丘、寿光、临清3市开展先期试点,并有望在全国推广。试点工作的最核心问题是巨灾风险准备金如何提取,这同时也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的最关键一步。
“如果保险业在巨灾后能分担10%的损失,那就意味着,政府减轻了负担,百姓得到了补偿,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与地位获得认可。”郝演苏教授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