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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力转型审视小火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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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2007-04-04 15: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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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评论员 唐被南
小火电的关停再次成为舆论的关注点。关停小火电有两条理由,一是节约资源,二是保护环境。 但这两条理由,在缺电时期,形同摆设。我国的小火电问题非始自今日,而是由来已久。除了历史上早期遗留下来的外,更多的是从上世纪70年代至今,在不同的缺电时期涌现出来的。从上世纪90年代始,关停小火电的举措就时续时断,电力一紧张,上上下下谁都顾不及关停之事,相反是又催生一批新的小火电。电力供需一旦缓和,关停之声又高起来。几个轮回一下来,小火电的生死结是越挽越紧。 我国的电力发展已经面临着新的转折,即从整体上的以发展速度为重心转移到以发展质量为重心。这也可以理解为电力发展的转型期。当前的小火电问题,不妨从这个角度来考量。我国的小火电都是在过去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建起来的,大约每一个案都有其理由,如今功过均不必细评。但在电力发展转型期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小火电都到了逐一退出电力舞台的时候了。 承前所述,小火电应该关停,道理是很清楚的,不用过多讨论,关键是如何关停。 有关部门在严令关停小火电机组时,总是要求电网企业不再收购其电力电量,燃料企业不为其提供燃料,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不为其提供贷款,土地将转为其他用途,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安排运力,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将用水指标转为他用。这些行政措施我们并不陌生,过去也采取过,效果并不好。因为它涉及到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小火电的利益。 提高电力发展质量,需要一定的行政手段,更需要有完善的市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在关停小火电问题上也应以市场手段来促成。 在小火电问题上,首先是管住增量,然后才是解决存量。否则老是出现旧的未去,新的又来的“怪状”。小火电之所以能生生不息,除了需要用电这个原因外,与电力体制、机制上存在的弊端是分不开的。从体制上看,大多数小火电是经过不同管电部门批准而建起来的,产权分属较复杂,汇集了相当多的利益群体。从机制上看,对小火电缺乏约束机制,市场准入门坎太低,土地、资金、环境等资源使用成本很低廉,电量指标也是有关部门批的,因而获利较快。这就不难理解,小火电一方面在禁,另一方面仍呈上升趋势的现象。堵不住源,就难以断流。 其次,在解决小火电存量问题上,应该考虑到小火电的现实利用和国家经济持续发展的问题。提高电力发展质量是电力工业及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小火电的现实利用只是其生存的个体利益,对全社会来说,为了整体利益而放弃局部利益是合理的,但不能漠视它的利益存在。现实中一旦关停小火电的行政命令一出,小火电自然会八仙过海,名分上或转为小热电、或搞垃圾发电等,实际上还是凝汽式发电的小火电机组,却希望能换种方式生存下去。再有一些小火电机组也加大投入搞技改,想通过这路子走下去。不少专家也主张小火电的现实利用,平心而论,小火电的现实利用,对小火电而言,也许是一条出路,或说在经济上是合算的。但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极不利的,小火电低成本占用了资源、环境等要素,所创造的价值,与其耗费的资源及给环境带来的危害相比,极不合算。 再次,关停小火电,应该考虑到小火电企业的利益。我们知道小火电一旦出生,再让它死,麻烦就大了,到时投资收回、人员分流、地方财税等等都会成为棘手问题。从历史上看,不处理好这种利益问题,关停小火电说易行难。你不考虑它的利益,它就会另外想辙。如果说,关停小火电产生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这两大效益,其退出也有利于整体利益的提高,那么小火电从提高的整体利益中分得一杯羹———获得一些利益补偿,应该说不悖于情理。通过利益补偿机制,小火电退出市场会更顺利些。 第四,在关停小火电问题上,应该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关停小火电,行政命令有其作用,恰好说明电力市场上的进入机制和退出机制的不健全。关停小火电,有利益受损者,也有利益受益者,为何不能通过市场将两者的利益联起来?比如小火电的发电指标、排放指标,可以有价的形式转给同一发电集团内的其他电厂,也可以“作价”卖给其他发电企业。一些地方有类似的举措,应该说这种市场行为比行政手段有利得多。 电力转型期为建立电力市场进入机制、退出机制创造了客观条件,小火电的消亡是一种历史过程。 《中国电业》 2006年6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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